簡化稅務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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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小額銷售,稅法容許你開立省略部分內容的較簡短稅務發票。限額和可省略的內容因地而異,有些企業無論金額多少都可以使用簡短形式。本頁比較各地規定。本頁是一般資料,不是稅務或法律意見:在依賴本頁內容之前,請查閱文末的資料來源或諮詢你的會計師。
要點
本節:要點| 國家/地區 | 容許簡短形式 | 可省略的內容 |
|---|---|---|
| 新加坡 | 含 GST 合計不超過 S$1,000 | 客戶資料,以及分開列示的稅額明細 |
| 澳洲 | 總價低於 A$1,000 | 客戶的身份或 ABN |
| 紐西蘭 | 不超過 NZ$1,000,分兩級 | 不超過 NZ$200:你的 GST 號碼和 GST;不超過 NZ$1,000:買方資料 |
| 日本 | 零售、餐飲、攝影、旅遊和的士;停車場及向公眾銷售的類似行業 | 客戶名稱;稅率或稅額,兩者擇一列示 |
簡短形式是一種寬鬆安排:完整的稅務發票同樣符合規定。
各地規定
本節:各地規定新加坡
本節:新加坡如果含 GST 的應付總額不超過 S$1,000,你可以開立簡化稅務發票。它只需列明你的名稱、地址和 GST 登記號、日期、識別編號、內容描述、含 GST 合計,以及 “Price payable includes GST”(應付價格已含 GST)之類的聲明。它只能列示同一稅率的供應,且不得包含零稅率或豁免供應。對於未登記 GST 的客戶,你可以改為發出收據;收據須連續編號印製,並列明日期、你的商號和 GST 登記號、合計,以及 “Price payable includes GST” 字樣。
香港
本節:香港沒有稅務發票。稅務局建議使用連續編號的發票,至少列明發票編號、開立日期、交易日期、客戶名稱和地址、你的商號和地址、附數量和價格的內容描述,以及合計。
澳洲
本節:澳洲稅務發票須列明你的身份和 ABN、所售物品及其數量和價格、每項銷售的應課稅程度、日期和 GST。只有當總價為 A$1,000 或以上時,才需要客戶的身份或 ABN。對於不含 GST 價值為 A$75 或以下的銷售,你無須提供稅務發票。
紐西蘭
本節:紐西蘭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所需內容取決於供應的價值。不超過 NZ$200 時,列明你的名稱、日期、內容描述和金額。超過 NZ$200 時,加上你的 GST 號碼和 GST,或者含 GST 金額並聲明已含 GST。超過 NZ$1,000 時,如果買方已登記 GST,再加上買方的名稱和一項識別資料,例如地址、電話號碼、電郵或 NZBN。
日本
本節:日本簡易合格發票(適格簡易請求書)可由零售、餐飲、攝影、旅遊和的士行業就其任何銷售開立,亦可由停車場經營者及類似行業就向不特定多數客戶的銷售開立。它可以省略客戶名稱,並在稅率或稅額中擇一列示。沒有金額限制;由行業類型決定。
馬來西亞和汶萊
本節:馬來西亞和汶萊馬來西亞法律中未找到按金額劃分的簡化服務稅發票。總監(Director General)可應書面申請,准許發票省略某些事項。汶萊沒有 GST 或增值稅。
在 easySales 中
本節:在 easySales 中- easySales 為每一宗銷售都開立完整形式的發票,列明你的資料、客戶名稱和地址、每一行、按稅率列示的稅額和合計。它在每個限額以下和以上都適用。參閱發票 PDF。
- 設計的標題為 自動(依稅務登記) 時,標題跟隨你的稅務登記。參閱 GST 與稅務發票。
- 收據 PDF 以各自的編號記錄每一筆收款。參閱收據。
例子
本節:例子Lim & Co 向新加坡一位已登記 GST 的客戶出售一盞 SGD 545.00 的燈(SGD 500.00 加 GST SGD 45.00)。合計低於 S$1,000,因此簡化稅務發票已經足夠。但 Mei Tan 照樣由 easySales 開立完整的發票,這同樣符合規定。
一張給已登記 GST 客戶的 SGD 1,090.00 訂單,含 GST 超過 S$1,000,因此需要完整的稅務發票,列明客戶名稱和地址,並分開列示 GST。
常見問題
本節:常見問題- 甚麼是簡化稅務發票? 對小額銷售或特定行業容許使用的較簡短稅務發票,可省略部分內容,例如客戶名稱。
- 新加坡的簡化稅務發票限額是多少? S$1,000,含 GST。
- 澳洲的稅務發票需要客戶的 ABN 嗎? 只有當總價為 A$1,000 或以上時才需要,而且客戶的身份或 ABN 兩者有其一即可。
- 紐西蘭 NZ$200 或以下的發票必須列明甚麼? 你的名稱、日期、內容描述和金額。在這個金額下,你無須應要求提供應課稅供應資料。
- 在日本,誰可以開立簡易發票? 零售、餐飲、攝影、旅遊和的士行業可就任何銷售開立;停車場經營者及類似行業可就向不特定多數客戶的銷售開立。
- 我可以一律改開完整的稅務發票嗎? 可以。簡短形式是一種寬鬆安排,不是要求。
資料來源
本節:資料來源最後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21 日。
- IRAS — 向客戶開票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GST (General) Regulations,第 11 和 13 條
- 香港稅務局 — 備存業務紀錄指南(PDF)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GST Act 1999,第 29-70 和 29-80 條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GST Regulations 2019,第 29-80.01 條
- Inland Revenue NZ — 應課稅供應資料如何運作
- Inland Revenue NZ — GST 指南 IR375(PDF)
- 日本國稅廳 — 合格發票問答(PDF,日文),問 24
- 日本國稅廳 — Tax Answer No. 6625(日文)
- RMCD MySST — Service Tax Regulations 2018(PDF),第 1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