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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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機關可以在你提交申報表多年後進行審查,而你的發票、收據和貸項通知單就是證據。每個地方都規定了最短保存期,並說明何時電子副本已經足夠。本頁比較各地規則。本頁是一般資料,不是稅務或法律意見:在依賴本頁內容之前,請查閱文末的資料來源或諮詢你的會計師。
要點
本節:要點| 國家/地區 | 最少保存 | 起計點 |
|---|---|---|
| 新加坡 | 5 年 | GST 會計期間結束時;所得稅由相關課稅年度起計 |
| 澳洲 | 5 年 | 交易完成時,或在評稅仍可被覆核期間保存更久 |
| 香港 | 7 年 | 利得稅紀錄;公司會計紀錄為財政年度結束後 7 年 |
| 紐西蘭 | 7 年 | 業務紀錄 |
| 日本 | 7 年 | 課稅期間結束後兩個月;有虧損結轉的年度為 10 年 |
| 馬來西亞 | 7 年 | 紀錄所涉的最後日期(服務稅和銷售稅) |
| 汶萊 | 7 年 | 用於所得稅的公司紀錄 |
請保存你開立的發票和收到的發票,以及貸項通知單、收據和支持零稅率或出口的單據。
各地規定
本節:各地規定新加坡
本節:新加坡所有 GST 紀錄須由會計期間結束起最少保存 5 年,公司稅務紀錄須由相關課稅年度起最少保存 5 年。這包括你開立的稅務發票和供應商給你的稅務發票;你無須隨申報表提交它們。電子紀錄無須向 IRAS 申請即可使用,只要符合其紀錄保存指引。如果更換會計軟件,舊交易無須遷移,但必須在最少 5 年內保持可供查閱。遺失證明出口的單據,意味着要把該銷售視為本地銷售並申報 9% GST。
香港
本節:香港每間企業都須以中文或英文保存足夠的紀錄最少 7 年:帳簿、憑單、銀行月結單、發票和收據。以電子方式保存的原始單據影像,符合《電子交易條例》的條件時即可接受。公司亦須把會計紀錄保存至其所涉財政年度結束後 7 年。
澳洲
本節:澳洲GST 紀錄須保存至交易完成後 5 年與評稅可被覆核期間兩者中較長者。開立接收方自製稅務發票的企業,須把這些發票或其副本保存 5 年。
紐西蘭
本節:紐西蘭業務紀錄須保存 7 年,使用英文或毛利文,除非 Inland Revenue 另行同意。
日本
本節:日本你開立的合格發票副本和收到的發票,須由課稅期間結束後兩個月當天起保存 7 年。就進項稅而言,在第 6 和第 7 年,帳簿或發票只需保存其中之一,無須兩者都保存。就法人稅而言,帳簿和單據保存 7 年,有虧損結轉的年度保存 10 年。就所得稅和法人稅而言,以電子方式發送或收到的發票及其他單據須以電子數據形式保存;就消費稅扣減而言,電子發票的列印本亦可接受。參閱 各地電子發票。
馬來西亞和汶萊
本節:馬來西亞和汶萊馬來西亞服務稅和銷售稅的紀錄——發票、收據、貸項通知單和借項通知單——須以馬來文或英文保存 7 年,保存地點在馬來西亞境內(除非總監另行准許),可以是紙本或電子形式。在汶萊,公司須為所得稅目的把其業務交易的充分紀錄(例如銷售、收據和發票)保存 7 年。
在 easySales 中
本節:在 easySales 中- 已開立的發票不能刪除,只能取消,其編號會保留在紀錄中;已作廢的貸項通知單同樣保留在紀錄中。參閱開立與編號。
- 已開立的發票保留開立時的客戶名稱、地址和稅務資料,因此重新列印的發票與客戶收到的一致。參閱發票 PDF。
- 審計紀錄會記下更改、下載和紀錄檢視。參閱審計紀錄。
- 如需保留你自己的副本,可以把已開立的發票和貸項通知單匯出為檔案或 PDF 的 ZIP 壓縮檔。參閱 會計匯出。
例子
本節:例子Lim & Co 的 GST 會計期間於 2026 年 12 月 31 日結束。在新加坡,它把該期間的發票、收據和貸項通知單最少保存至 2031 年 12 月 31 日。它在香港的姊妹公司把 2026 年的紀錄最少保存 7 年,即保存至 2033 年。
常見問題
本節:常見問題- 在新加坡,發票需要保存多久? 由 GST 會計期間結束起最少 5 年。
- 香港公司的會計紀錄應保存多久? 最少 7 年。
- 發票可以用電子方式保存,而不是紙本嗎? 新加坡、香港和馬來西亞接受符合其條件的電子紀錄。在日本,就所得稅和法人稅而言,以電子方式發送或收到的發票須以電子方式保存。
- 除了開立的發票,收到的發票也要保存嗎? 要。在新加坡和日本,兩者都在規則中列明。
- 在新加坡遺失出口單據會怎樣? 該銷售會被視為本地銷售,你須為其申報 9% GST。
- 日本的發票副本保存多久? 由課稅期間結束後兩個月當天起 7 年。
資料來源
本節:資料來源最後核對日期:2026 年 10 月 21 日。
- IRAS — 保存紀錄
- IRAS — 公司的紀錄保存要求
- IRAS — 向客戶開票
- 香港稅務局 — 備存紀錄
- 香港稅務局 — 以電子形式備存的業務紀錄(PDF)
- 香港公司註冊處 — 《公司條例》第 9 部(PDF),第 377 條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附表 1 第 382-5 條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Recipient Created Tax Invoice Determination 2023
- Inland Revenue NZ — GST 指南 IR375(PDF)
- 日本國稅廳 — 合格發票問答(PDF,日文),問 79 和 85
- 日本國稅廳 — Tax Answer No. 5930(日文)
- 日本國稅廳 — Tax Answer No. 6625(日文)
- 日本國稅廳 — 電子交易數據的保存(PDF,日文)
- RMCD MySST — 服務稅常見問題
- MOFE Brunei — 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