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存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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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可以在您提交申报表多年后进行审查,而您的发票、收据和贷项通知单就是证据。每个国家都规定了最短保存期限,并说明何时电子副本即可。本页对比各国规则。本页是一般性信息,不是税务或法律建议:在依赖本页内容之前,请查阅文末的资料来源或咨询您的会计师。
要点
本节:要点| 国家/地区 | 至少保存 | 起算点 |
|---|---|---|
| 新加坡 | 5 年 | GST 会计期间结束时;所得税从相关课税年度起算 |
| 澳大利亚 | 5 年 | 交易完成时,或在评税仍可被复核期间保存更久 |
| 香港 | 7 年 | 利得税记录;公司会计记录为财政年度结束后 7 年 |
| 新西兰 | 7 年 | 业务记录 |
| 日本 | 7 年 | 课税期间结束后两个月;有亏损结转的年度为 10 年 |
| 马来西亚 | 7 年 | 记录所涉的最后日期(服务税和销售税) |
| 文莱 | 7 年 | 用于所得税的公司记录 |
请保存您开具的发票和收到的发票,以及贷项通知单、收据和支持零税率或出口的单据。
各国规定
本节:各国规定新加坡
本节:新加坡所有 GST 记录须从会计期间结束起至少保存 5 年,公司税务记录须从相关课税年度起至少保存 5 年。这包括您开具的税务发票和供应商给您的税务发票;您无需随申报表提交它们。电子记录无需向 IRAS 申请即可使用,只要符合其记录保存指南。如果更换会计软件,旧交易无需迁移,但必须在至少 5 年内保持可供调阅。遗失证明出口的单据,意味着要把该销售视为本地销售并申报 9% GST。
香港
本节:香港每家企业都须以中文或英文保存足够的记录至少 7 年:账簿、凭证、银行结单、发票和收据。以电子方式保存的原始单据影像,符合《电子交易条例》的条件时即可接受。公司还须把会计记录保存至其所涉财政年度结束后 7 年。
澳大利亚
本节:澳大利亚GST 记录须保存至交易完成后 5 年与评税可被复核期间两者中较长者。开具接收方自制税务发票的企业,须把这些发票或其副本保存 5 年。
新西兰
本节:新西兰业务记录须保存 7 年,使用英文或毛利文,除非 Inland Revenue 另行同意。
日本
本节:日本您开具的合格发票副本和收到的发票,须从课税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当天起保存 7 年。就进项税而言,在第 6 和第 7 年,账簿或发票只需保存其中之一,无需两者都保存。就法人税而言,账簿和单据保存 7 年,有亏损结转的年度保存 10 年。就所得税和法人税而言,以电子方式发送或收到的发票及其他单据须以电子数据形式保存;就消费税扣除而言,电子发票的打印件也可接受。参见 各国电子发票。
马来西亚和文莱
本节:马来西亚和文莱马来西亚服务税和销售税的记录——发票、收据、贷项通知单和借项通知单——须以马来文或英文保存 7 年,保存地点在马来西亚境内(除非总监另行允许),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在文莱,公司须为所得税目的把其业务交易的充分记录(例如销售、收据和发票)保存 7 年。
在 easySales 中
本节:在 easySales 中- 已开具的发票不能删除,只能取消,其编号会保留在记录中;已作废的贷项通知单同样保留在记录中。参见开具与编号。
- 已开具的发票保留开具时的客户名称、地址和税务信息,因此重新打印的发票与客户收到的一致。参见发票 PDF。
- 审计记录会记下更改、下载和记录查看。参见审计记录。
- 如需保留您自己的副本,可以把已开具的发票和贷项通知单导出为文件或 PDF 的 ZIP 压缩包。参见 会计导出。
示例
本节:示例Lim & Co 的 GST 会计期间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在新加坡,它把该期间的发票、收据和贷项通知单至少保存到 2031 年 12 月 31 日。它在香港的姊妹公司把 2026 年的记录至少保存 7 年,即保存到 2033 年。
常见问题
本节:常见问题- 在新加坡,发票需要保存多久? 从 GST 会计期间结束起至少 5 年。
- 香港公司的会计记录应保存多久? 至少 7 年。
- 发票可以用电子方式保存,而不是纸质吗? 新加坡、香港和马来西亚接受符合其条件的电子记录。在日本,就所得税和法人税而言,以电子方式发送或收到的发票须以电子方式保存。
- 除了开具的发票,收到的发票也要保存吗? 要。在新加坡和日本,两者都在规则中列明。
- 在新加坡遗失出口单据会怎样? 该销售会被视为本地销售,您须为其申报 9% GST。
- 日本的发票副本保存多久? 从课税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当天起 7 年。
资料来源
本节:资料来源最后核对日期:2026 年 10 月 21 日。
- IRAS — 保存记录
- IRAS — 公司的记录保存要求
- IRAS — 向客户开票
- 香港税务局 — 备存记录
- 香港税务局 — 以电子形式备存的业务记录(PDF)
- 香港公司注册处 — 《公司条例》第 9 部(PDF),第 377 条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Act 1953,附表 1 第 382-5 条
- Federal Register of Legislation — Recipient Created Tax Invoice Determination 2023
- Inland Revenue NZ — GST 指南 IR375(PDF)
- 日本国税厅 — 合格发票问答(PDF,日文),问 79 和 85
- 日本国税厅 — Tax Answer No. 5930(日文)
- 日本国税厅 — Tax Answer No. 6625(日文)
- 日本国税厅 — 电子交易数据的保存(PDF,日文)
- RMCD MySST — 服务税常见问题
- MOFE Brunei — 所得税